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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“诈”海无边,回头是岸》第5集——翻山越岭去老挝“捞金”?不,刑!
2024-04-30 18:29

翻山越岭去老挝“捞金”?不,刑!

爬山、转车、钻铁丝网、坐摩托车……五兄弟翻山越岭为了“月入十万”小目标偷渡至老挝境内。梦想着不用多久自己就可以升职加薪、当上小组长、走上人生巅峰。

万万没想到——去的时候多狼狈,回来更狼狈!

“我当时也猜到就是去做电信诈骗,但是我想到这个工资太高了,就心动了……”

“他还给我说如果我能找到人去的话,卖一个人给他就给我两万元……”

“为了不让家里的人知道,也怕别人知道我们去做犯法的事情,所以我们就都统一说成是去国外捕鱼……”

“我知道通过钻铁丝网的方式出境是非法出境行为,回来后才知道是违法犯罪的……”

案情简介:

2022年7月某天,朱某虎(已判决)将偷渡到国外工作可以获得高额报酬的信息告知被告人刘某鹏、朱某禄(另案处理)、郑某帮(另案处理)、朱某云(另案处理)等人,四人听闻后均表示愿意一同前往。刘某鹏、朱某禄、郑某帮、朱某云等人无出入境证件,四人结伙跟随朱某虎从贵州省龙里县乘车至云南省昆明市,后在他人的安排下偷渡至老挝。2024年1月17日,刘某鹏从老挝磨憨口岸入境回国。

2024年4月24日,该起越国(边)境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刘某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,自愿认罪认罚。

经审理,被告人刘某鹏,违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偷越国(边)境罪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被告人刘某鹏犯偷越国(边)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

刘某鹏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
法条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,反国(边)境管理法规,偷越国(边)境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,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来源:龙里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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